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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创】 尚方宝剑: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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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

    国办发〔2008111      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商务部、人民银行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《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已经国务院同

意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  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

  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

  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,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,全面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:(摘要)
  一、统一思想认识,明确目标任务
  (一)统一思想认识。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、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。劳动者通过创业,在实现自身就业同时,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,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,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,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,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,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,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。
  (二)明确指导思想。

    (三)突出工作重点。
  二、完善扶持政策,改善创业环境
  (四)放宽市场准入。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、地区性、经营性壁垒。法律、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,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。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、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、租借房、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

    (五)改善行政管理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,禁止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,严格制止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检查、乱培训行为。开辟创业绿色通道。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,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。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,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,公平对待,限时答复。
  (六)强化政策扶持。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,扶持劳动者创业。
  (七)拓宽融资渠道。
  三、强化创业培训,提高创业能力
  (八)加大培训力度。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,扩大创业培训范围。
  (九)提高培训质量。从规范培训标准、提高师资水平、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,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。
  (十)建立孵化基地。利用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,为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,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,提高创业稳定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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